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4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华阁镇增产村*******,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10时10分许,曾XX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号:XXXXXX)的普通二托摩托车行驶至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康路十三中路段时,被交警南湖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网上查询,曾XX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其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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