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决字[2025]第118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洋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X为图财,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XX小区XX栋楼下电动车停车棚,盗窃了一台枣红色狮龙牌电动车。当日,周XX将所盗窃的电动车推至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XX雅迪电动车专卖店以“以旧换新”的方式折抵400元车款购置新车进行销赃。2025年7月3日,违法行为人周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起赃经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系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