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江)决字[2025]第0881号

  被处罚人谌**,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江南镇旸二*******,现住安化县江南镇旸二*******。
  现查明:2025年5月4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谌X桃在安化县江南镇XX村与其邻居陈X平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引发冲突,谌X桃用手打了陈X平面部耳光,导致陈X平面部受伤。 2025年5月4日,违法行为人谌X桃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2025年5月6日,经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陈X平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口腔黏膜破裂,分别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户籍信息、鉴定文书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谌**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因违法行为人谌**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谌**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