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学)决字[2025]第0806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
现查明:2025年06月初至6月23日,唐某提供十余个手机号码给违法行为人唐某思,让唐某思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帮助拨打这些电话,再将是否打通号码的情况反馈给唐某,以帮助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违法行为人唐某思共帮助唐某拨打电话5、6次,共10余个手机号码。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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