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49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和平*******,现住湖南省桂阳县和平*******。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下午14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在郴州市北湖区万宝国际XX店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一台黑色荣耀手机。(2023年以1800元钱购买)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有多次盗窃前科,且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