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黄)决字[2025]第051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黄土*******,现住湖南省祁东县黄土*******。
现查明:违法人肖xx于2025年6月9日下午16许,与报案人肖xx因为土地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肖xx将肖xx追赶至xx食品厂内,在手持剪刀的情况下,扬言威胁肖xx的人身安全。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报案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祁东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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