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黄)决字[2025]第0263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20时许, 违法行为人吴XX在衡阳市雁峰区XXXXXX盗窃电动车一辆,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吴XX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的陈述;3、现场监控截图视频;4、抓获经过;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