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梅)决字[2025]第072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梅田*******,现住郴州市宜章县梅田*******。
  现查明:1.2025年5月初,肖X(在逃)伙同李X豪从湖南娄底卖家处花费7800元购买13张电话卡用于做“手机口”,肖X、李X豪二人回来后,来到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老坪石的公共停车场,用手机插电话卡和远程拨号的软件拨打4个小时的语音诈骗电话,后来电话卡被冻结。2.2025年6月26日,肖X(在逃)伙同李X豪、李X尚三人从湖南娄底卖家处花费7800元购买6张电话卡用于做“手机口”,肖X、李X豪、李X尚三人回来后,来到宜章县五岭镇太平里风电场附近,通过一台手机联系受害人,另外一台手机由诈骗分子通过语音软件远程操控,使诈骗分子与受害人进行通话,从而实施诈骗,该行为持续到7月1日后,电话卡被冻结,该三人共计赚取19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及申辩;2、证人证言; 3、到案经过;4.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柒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柒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