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洛)决字[2025]第0760号
被处罚人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殷某在岳阳楼区洛王××××门口的××小厨店与孙某某发生纠纷,殷某使用拳头对孙某某的头部数拳,用脚踢了孙某某数脚,后殷某使用拳头击打在场人员周某的头部一拳,游某某在扯架的过程中,也被殷某用拳头击打头部两拳。违法行为人殷某对其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伤情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殷*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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