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91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朝阳区朝阳*******,现住益阳市朝阳区朝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12时许,吴**(男,证件号码:432321196608146495)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HDZ923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步行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