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大)决字[2025]第112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违法行为人杨**在耒阳市××镇××村老×家里与黄×辉等人参与三公赌博,赌博方式为每人发三张牌比点数,点数大的赢,点数小的输,押注多少输赢多少,赔率为1:1,杨**携带赌资170元,输了80元,在赌博的过程中与黄×辉产生纠纷,被黄×辉用手打了头部(无明显伤势),后经派出所调解,杨**谅解了黄×辉对其的殴打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没收违法所得(90元)。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