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丹)决字[2025]第065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龙潭*******,现住湖南省桃源县龙潭*******。
现查明:2025年5月底至7月2日期间,胡X在常德市武陵区XXX内的XXX木桶饭门面(系他人开设的赌博场所)内从事为赌客兑换现金、收取赌局抽头盈利款等工作并从中分得报酬。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参赌人员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手机聊天记录等、扣押的赌资和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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