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集)决字[2025]第161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上午11时许,王XX因身上没有钱用想通过盗窃电动车变卖搞点钱用,遂窜至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一段盗窃电动车。后王XX见到受害人旷XX放在礼花路一段XX号辅道上的一辆狮龙牌星际深灰色电动车未拔钥匙,遂乘周围无人时骑上旷X的电动车盗走。王XX盗得电动车后在浏阳市金沙南路XX号XX电动车销售店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该店老板刘X。2025年07月03日13时许,王XX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浏阳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以上事实有1、王XX的陈述与申辩;2、旷X、刘X的陈述;3、指认照片;4、视频监控;5、到案经过;6、王XX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违法情况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