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668号
被处罚人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如东镇*******,现住沅江市老一级公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樊X兵伙同郭X于2025年7月2日凌晨2时许,在沅江市豪X KTV附近发现受害人钟X正在张贴招嫖小广告,后樊X兵和郭X抓住钟毅,被以将其送至公安机关为由敲诈勒索其1350元和一台iphon 11手机,后经沅江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涉案iphone 11手机价值400元,现樊X兵和郭X已经退还敲诈勒索的违法所得财物,并已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
涉案价值1750元,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樊**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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