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不决字[2025]第0089号

  违法行为人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现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匡*林在经营包子店期间接到陌生电话199****0801的电话后被昵称“飘雪”(微信号:cbjn****6666)添加为好友,2025年6月6日,“飘雪”以家中亲戚做手术且自己银行卡限额了为由请求匡*林帮助转账。匡*林同意后使用名下农**行卡(卡号:6228****6371)于2025年6月6日18时25分收到来自罗*林民**行卡转来的15000元随后按照“飘雪”的要求扣除“飘雪”在其包子店中订餐的餐费50元后将此资金支付到“飘雪”指定的收款码中;于2025年6月6日19时7分收到来自郭*华邮*卡转来的14950元,因匡*林银行卡限额未能转出。
  以上事实有1、到案经过,2、询问笔录,3、转账记录,4、微信聊天记录,5、银行卡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