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大)决字[2025]第112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市*******。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违法行为人黄**在耒阳市××镇××村老×家里与杨×湘等人参与三公赌博,赌博的方式为每人发三张扑克牌比点数,点数大的赢,点数小的输,押注多少赔多少,赔率为1:1,黄**携带赌资1000余元全部输完了。在赌博的过程中,黄**与杨×湘产生纠纷,黄**打了杨×湘的头部(无明显伤势),经派出所调解,杨×湘谅解了黄**对其的殴打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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