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亮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亮源*******。
现查明:现经查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违法人员屈x飞前往犯罪嫌疑人肖x成(另案处理)在xx市xx组一户民房家中1楼开设的赌场,屈x飞前去赌场是准备去“下码”,(为赌客扫码换现),其在场子里面转悠了许久,看到赌客下注最低可以下30元一注,后发现没有人找其扫码,就离开了,后民警前来检查,对其询问,将其带回所里。经询问,屈**承认这次到xx组一户民房家中1楼开设的赌场里面准备“下码”,因赌客无人扫码换现,便想着离开,趁巧被前来检查的民警抓获,屈**到所后,如实供述其准备在xx赌场“下码”一事,并坦白,其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前往肖x成在xx市高铁西站附近一民房车库内组织的赌场“下码”,当天赌客下注最低不少于100元,其在赌场内有赌客在问,能否套现,于是其给赌客扫码换现,总共在赌客手上扫码套现10000元,从而非法获利200元,对上述事实屈x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屈x飞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微信收款码套现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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