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巡)决字[2025]第0196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炎陵县霞阳镇县府*******。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罗×驾驶一辆白色女式摩托车从炎陵县霞阳镇县城苏州路金天地广场方向行至井冈路口时,因未戴头盔被负责该路口夜查工作的交警管××、辅警陈××、辅警邓×××拦下,在执法过程中,罗×拒不配合交警下车熄火接受处罚,并用手推搡民警管××的右肩,管××准备强行将摩托车熄火拔掉钥匙,因罗××的抗拒阻碍执法导致管××手臂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的供述、民警管接金、辅警陈楠佚、辅警邓海波等人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监控视频、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人员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