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捞)决字[2025]第1146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晚上7时许,张某、张某与王某建等人前往长沙市开福区大兴村谢家祠堂31号谢某龙家索要欠款,因谢某龙不在家中,张定等人与谢某龙的母亲刘金华、父亲谢某旷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张某与王维某等人进入谢某旷的卧室内,谢某旷拿出一把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并口头威胁张琴、王某建等人,王某建上前抢刀过程中将自己右手大拇指和食指划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谢某旷的陈述,证人笔录,管制刀具鉴定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因谢**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