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蓝)决字[2025]第102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
  现查明: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6月初至7月2日期间,刘X雄、肖X华在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违法犯罪,仍为非法获利利用手机建立“手机口”,通过“丝瓜”、向日葵等APP软件协助上线拨打诈骗电话,期间刘X雄非法获利约20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万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