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57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6月底至7月份初,违法行为人陈**分别于2025年6月24日晚、6月27 日晚23时许、6月29日晚23时许和7月2日下午18时许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向阳村居委会向阳二村21栋502号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于2025年7月2日晚22时许与“烨伢子”(经辨认系晏烨明,未到案)在株洲市荷塘区金色荷塘小区雀友便利店门口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 经尿液检测,违法行为人陈**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扣押文书及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