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鲤)决字[2025]第0489号
被处罚人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甘堰*******,现住湖南省慈利县白云*******。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凌晨5点左右,吕XX伙同微信昵称为鲸X的人(未到案)、“钢X”(未到案)、“鲸X”的伙计(未到案)在柒XX酒店209房间内使用电子烟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一次。另查明2025年5月份的一天,吕XX伙同张X、陈XX、唐X(均未到案)在慈利县华X酒店内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一次。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XX的毛发中含有毒化物(依托咪酯)的成分。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吕XX的陈述2.鉴定意见3.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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