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治)决字[2025]第0671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水东*******,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水东*******。
  现查明:2025年6月至7月期间,违法嫌疑人黄**因讨要工程款问题,多次前往临武县XX政府办公场所,通过拉横幅、扬言喝农药自杀等方式,扰乱临武县XX政府办公场所正常工作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
  以上事实有黄**的询问笔录、陈X伟的询问笔录、刘X文的询问笔录、陈X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