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千)决字[2025]第0474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允山*******,现住江永县允山镇玉井*******。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20时许,陈**等人在潇X镇老XX所附近的一个一层楼的平房内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次下注100元,陈**输200元。
以上事实有陈**等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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