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平)决字[2025]第0526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菜花坪*******,现住湖南省攸县菜花坪*******。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早上7时许,王×英驾驶机动车带着谭×兰行驶至茶陵县虎踞镇墟上乡道上时,被执勤的交警拦下并将烧油的女士摩托车依法扣押,给驾驶机动车的王**开具罚单,要求对方前往交警队接受处罚,在交警扣押车辆期间,王×英坐上摩托车拒绝离开,经劝解无果后,多次带离王×英,交警在带离王×英时遭受反抗,被王×英牙齿咬伤,经医院检查系手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谭×兰的询问笔录、出警经过、出警执法视频、户籍资料、病例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