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治)决字[2025]第0649号

  被处罚人韩*,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上午8时许,违法行为人韩x在醉酒后,搭乘的士,并在的士上闹事。的士司机刘xx请求莲城快警站帮助,在快警站处置该起求助警情期间,民警郭x要韩x提供手机,通过手机与韩x朋友取得联系。民警在与韩x朋友打电话联系期间,大喊其手机不见了,并与辅警周xx发生冲突,推桑辅警周xx,用手掐辅警周xx的脖子。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并要求韩x到快警站内醒酒。韩x听到之后,高举双手,并叫嚣、辱骂民警,双手扳住快警站大门。在数名民、辅警的配合下,将韩x带至站内。韩x进到快警站内后,搬过旁边的椅子,坐在大厅正中央,嘴里一边辱骂民警,一边叫嚣着问民警“你敢打我吗”。民警要求其冷静,韩x遂从椅子上滑坐至地上,用头砸地,起身后跑到大门口,用头砸门。
  以上事实有视频监控截图、证人证言、伤情照片、民警与辅警身份证明等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韩*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