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669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跑马岭路2*******,现住沅江市跑马岭路2*******。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郭X伙同樊X兵于2025年7月2日凌晨2点左右,在沅X市豪X KTV附近抓住正在张贴招嫖小卡片的受害人钟X,后郭X和樊X兵以送钟X到公安机关为由敲诈勒索其1350元和一台iphone 11手机,涉案手机经过沅江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价值400元,现郭X和樊X兵已退还敲诈勒索的违法所得,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
2023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从重处罚。涉案价值1750元,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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