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茶公(平)不决字[2025]第0042号
违法行为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菜花坪*******,现住:湖南省攸县菜花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谭*兰,在王*英坐在摩托车上阻拦交警拖走摩托车时,未对交警进行阻拦,未发现其通过其他手段阻碍交警执法,未发现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英的询问笔录、谭*兰的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视频、病例资料、违法行为人户籍资料、出警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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