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荷)决字[2025]第161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荷花街道牛石岭村*******,现住荷花街道牛石岭村*******。
现查明:2025年5月以来,陈X新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浏阳市华X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吉X生产区主要负责人陈X霖商量好,利用高温假放假期间,由陈X新购买生产湘30雷鸣所需的引火线、空纸筒、紧口药、纸箱,由陈X霖提供吉星生产区9栋包装车间和易制爆原材料并雇请麻X礼在该车间和药、装药、插引、上紧口药,陈X新雇请李X国负责装箱、封箱和运输。2025年6月26日凌晨至6月29日,共计非法生产3天,非法生产湘30雷鸣100箱。2025年6月30日,陈X新、李X国两人分别驾驶湘AXXXXX大众汽车分四次将100箱湘30雷鸣从浏阳市华X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吉X生产区运输到浏阳市荷花街道东X村太X冲组9号卢X兵家右侧铁棚内存放。2025年7月2日23时许,公安机关将卢X兵家右侧铁棚查获,现场查获100箱湘30雷鸣和41箱引线,同时李X国在现场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李X国的陈述和申辩;陈X新、卢X兵、陈X霖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