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禁)决字[2025]第164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高崇*******,现住邵东市两市塘街道*******。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自2025年6月开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5年6月28日20时许,李**在邵东市江南明珠小区地下车库其自己车上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2025年7月3日,李**因吸食毒品被邵东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经我局民警对李**的毛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毛发检测相片、毛发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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