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447号

  被处罚人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21时许,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XXX门口,顾**酒后与刘X等人发生口角争执,后顾明春等人对刘X、陈X坤进行殴打,导致刘X身体部位多处受伤、陈X坤牙齿部位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顾**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