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新)决字[2025]第0443号

  被处罚人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开*******,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开*******。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凌晨袁×、舒×及另外两名男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公寓酒店某房间内采用电子烟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于2025年7月3日13时许,袁×至新开中心派出所主动交代其吸食“依托咪酯”的事实。对袁×进行尿样检测呈阴性,毛发初步筛选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袁×的陈述与申辩,2.到案经过,3.尿检照片,4.提取笔录及毛发检测结果,5.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巴陵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