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62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长沙市雨花区五矿×××正门口遇到贺××,遂上前与贺××就离职赔偿等问题进行理论,双方发生了口角,违法行为人刘×便用右手打了贺××一个耳光,在打她第二个耳光的时候被贺××用手挡住了,后双方被围观群众扯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受害人贺××的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