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圭)决字[2025]第1617号
被处罚人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修山*******,现住花桥港村老家嘴村*******。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符XX窜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通过微信联系好友“X”(身份待查)现场使用500元人民币现金购买了两个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弹后于同日凌晨6时许前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小区XX房与违法行为人徐X共用一根电子烟烟杆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尿样检测结果,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符**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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