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新)决字[2025]第1157号

  被处罚人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北辰*******。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屈某化与楼下住户蔡某生因为漏水和停水问题发生纠纷,到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D3区4栋1401房门口用铁锤将蔡某生家的入户门砸了几个坑洞,造成大门轻微损坏,随后屈某化还当着民警和蔡云生的面说“这个事要死个把人”,言语威胁蔡某生。
  以上事实有:蔡某生的陈述;屈某化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录音资料;指认照片;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屈**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屈**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