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井)决字[2025]第040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井头*******,现住湖南省衡阳县井头*******。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在衡阳县井头镇,违法行为人王**伙同欧坤,使用欧坤本人所持的电话卡(电话号码:13160941217)从事手机口诈骗,王**明知是在帮助诈骗分子对受害人实施电话诈骗,王**为欧坤做手机口诈骗联系上家,并使用自己的支付宝帮助接受欧坤的非法获利337元;2025年7月1日,在衡阳县井头镇,违法行为人王**伙同欧坤、黄杰,使用欧坤本人所持的电话卡(13160941217)从事手机口诈骗,王**为欧坤做手机口联系上家,并使用自己的支付宝帮助接受欧坤的非法获利473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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