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官)决字[2025]第1610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1时许,违法人员谢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摩托车上路行驶,并违法搭载陈XX、曾XX两人,行驶至浏阳市官渡镇XX大道XX乐园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谢XX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陈XX、曾XX的证言;3、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4、谢XX的户籍资料;5、到案经过;6、现场照片;7、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