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196号

  被处罚人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容城*******,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2年7月28日23时56分许,违法行为人程××饮酒后驾驶湘B×××××的小型汽车沿新华西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交通警察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程××于2021年3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其行为涉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以上事实有1、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人员的供述材料。3、违法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4、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及指认车辆照片。5、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证据。6、查获材料。7、 违法人员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