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交)决字[2025]第0586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龙潭*******,现住湖南省桃源县龙潭*******。
现查明:邹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3年03月0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被处罚后仍不悔改。2025年06月02日18时许,邹xx在桃源县龙潭镇xx村王xx的弟弟家与王xx等人吃饭时饮酒,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回家,当日18时55分许,邹xx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桃源县龙潭镇xxxx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0mg/100ml,系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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