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南)决字[2025]第039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龙潭*******,现住湖南省桑植县龙潭*******。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12时许,肖某在明知安装VOIP语音网关设备是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前提下,仍按其上线“龙某”的指示到南县南洲镇×××××××三楼弱电井房内安装架设VOIP设备,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指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柒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柒仟圆整;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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