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事)决字[2025]第0190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光*******,现住益阳市赫山区龙光*******。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21时23分许,尹×芳驾驶车牌号为湘HZ××07小型汽车,沿益阳市赫山区春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春嘉路与迎宾路路口右转弯时,与沿迎宾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由温×龙驾驶并搭乘张×倩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温×龙、张×倩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尹×芳驾驶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违法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