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平)决字[2025]第053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江口*******,现住湖南省洞口县江口*******。
现查明:2024年12月1日以来,违法行为人肖×铁、肖×琦二人接手洞口县城X街××旅社之后,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在未经公安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擅自经营××旅社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铁、肖×琦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柒佰圆整,责令关闭(责令关闭便民旅社)。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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