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0880号
被处罚人王媛**,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江南镇民主*******,现住安化县江南镇民主*******。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22时许,安化县XX大酒店前台员工王媛XX,在给旅客曾X和谌XX办理入住手续时,只登记了曾X的身份信息,便将该酒店5017房间提供给旅客谌XX和曾X入住。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证人证言以及王媛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媛**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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