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仙)决字[2025]第087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仙溪镇花桥*******,现住安化县仙溪镇花桥*******。
现查明:2025年3月8至2025年5月22日期间,李XX多次在长沙市XXXX学院以及安化县仙溪镇XX街家中,在名叫“C7”的网络赌博平台内以单注8元至15元,采用“牛牛”、“炸金花”的玩法进行网络赌博,李XX共在该赌博平台充值13600元,李XX输5850元。
2025年7月3日,李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底卡、银行流水、网页截图、提取笔录及李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李**的行为构成赌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因李**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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