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洛)决字[2025]第075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虹桥*******,现住湖南省平江县虹桥*******。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在岳阳楼区洛王街道××街××号××超市内盗窃售价100元白色枸杞槟榔5包。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5月30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照片、前科资料、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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