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594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诸甲亭乡镇*******,现住双清区陶家冲社区*******。
  现查明:2025年05月24日20时许,违法人员廖XX在双清区步步高新天地LGXX手机店内盗窃一台紫色Xiaomi MIX Flip(12G+256G)手机,该手机系被侵害人于2024年7月21日花费5480元购买的。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监控截图、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