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治)决字[2025]第0435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现住湖南省临湘市长安*******。
现查明:杨××及其丈夫(沈×)在明知李×借其微信账号和收款码是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在2024年10月份开始将自己和自己丈夫(沈×)的微信账号和收款码借给朋友李×用于赌博,李×使用杨××夫妇的微信账号在一款名叫“闲×”的小程序上进行赌博,并使用杨××夫妇的收款码用于赌博资金结算,李×在使用微信账号后给杨××1265元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2、转账记录,3、尿检报告,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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