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决字[2025]第0879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梅城*******,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
  现查明: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违法行为人曹X祥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买“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接受肖X行、李X君、罗X、张X娟、龚X平、罗X阳等人的“地下六合彩”下注,并将自己与他人的“地下六合彩”下注报给谢X玉和李X川,违法行为人曹X祥的接单金额约6万元,非法获利2000元。 2024年3月12日,曹X祥因涉嫌赌博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释放。2025年5月14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曹X祥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搜查照片、六合彩码单、户籍证明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曹**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