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12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和*******,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和*******。
  现查明:现经查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违法人员谢x乐与违法人员罗x成,两人一同驾车前去犯罪嫌疑人肖x成(另案处理)在xx市xx组一户民房家中1楼开设的赌场里面玩,两人在赌场内看到有不下于20人在赌场里面赌“三公”,(赌注不低于30元),谢x乐和罗x成看到这种场面,于是谢x乐掏出100元现金下了一注,罗x成找到场子里的人用微信换了5000元钱,也玩了三把,第一把输了600元,第二把下注300元,赢了,第三把下了300元,赢了,后谢x乐认为手气不好,叫上罗x成离开,因罗x成不输不赢,于是在场子里面把5000元现金,又重新扫回了场子里面的人,谢x乐与罗x成离开,于是前往城区,肖x成见谢x乐与罗x成要离开,于是想和他们一起离开,三人一同驾车前往城区,在路上碰到前来检查的民警,三人于是一起被带到了五里牌派出所,经询问,谢x乐与罗x成对参与赌博玩“三公”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罗x成、谢x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微信支付截图、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