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熊**,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大栗港镇青*******,现住桃江县东方新城
现查明:2025年3月23日20时许, 违法行为人熊xx邀集胡xx、杨xx等人到其玉潭学校旁边一租房内搞斗牛赌博,胡xx、杨xx等人到达桃江玉潭学校旁熊**的租房后,胡xx、杨xx等人开始搞庄家押注至少500元, 闲家押注至少100元的斗牛赌博,至2025年3月24日凌晨0时许,该场赌博才结束。共计抽水1000余元,期间违法行为人为参赌人员提供了香烟、槟榔、茶水以及场所等服务。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可证实案件来源;2.证人杨××、李×等人的证言可证实熊××邀集人员参赌并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的违法事实;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调取证据可证实熊××同杨××在微信中聊到赌博现场的情况;4.到案经过可证实到案方式;5.户籍信息可证实其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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